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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、繳存人:
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,更好地滿足繳存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家庭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,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,現對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政策進行調整,具體調整內容如下:
一、取消“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需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1年(含)以上”的限制條件;
二、提高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的個貸倍數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,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之和的倍數由原12倍調整為16倍;
三、提高保底貸款額度。將原“可貸額度低于20萬且未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,可按20萬計算”調整為“可貸額度低于30萬且未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,可按30萬計算”;
四、全日制大專學歷以上大學畢業生,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,畢業5年內首次在湘潭購買自住住房的,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可貸額度上浮30%;
五、落實國家生育政策。將原“按國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繳存職工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,最高可貸額提高至90萬元”調整為“按國家政策生育二孩的繳存職工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,最高可貸額提高至80萬元;按國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繳存職工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,最高可貸額提高至90萬元”。
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,有效期一年。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,按本通知執行。
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
2024年3月28日